(六) 小号:
1、教材:《全国小号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中已注明,略)
(七) 长笛:
1、教材:《全国长笛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中已注明,略)
(八) 单簧管:
1、教材:《全国单簧管演奏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与中国音协管乐学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中已注明,略)
(九) 二胡:
1、教材:《全国二胡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及第四套,均可在考级中使用。考生既可选用某一套作品集的某一个级别应试,也可以在这四套作品集同一级别的曲目中交叉选用应试。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目录中有“△”标记的为必考曲目。
2)除必考曲目外,考生还须在规定范围内按以下要求自选:一、二级自选练习曲3首、乐曲1首; 三级至十级自选练习曲、乐曲各1首(第一套教材中,六级的必考练习曲为目录的第一、二首,考生自选其一)。
3)五级以上(含五级)考生加试视奏。视奏题由考官从考级作品集中低于考生应试级别的练习曲或乐曲中随机抽选。
3、其它:除视奏曲目外,一律要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十一) 琵琶: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乐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十二) 古筝:
1、教材:《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
2)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
3)报考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
4)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已经使用多年,为保证考级水准,我会决定更新教材。新教材将于2007年5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7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原教材同时作为考级教材使用。此后,我会将停止使用旧教材,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十三) 歌唱:
成人歌唱:
1、教材:
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的《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部分曲目)附钢琴伴奏谱》,主编:吴雁泽。
2)《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参加考试者需要按自己报考的级别,在《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中选唱歌曲两首,其中至少要有一首中国歌曲。
2)参加考试时,考生需自备《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作为考试时的伴奏。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3)考试时可以移调演唱。
少儿歌唱:
1、教材:《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吴雁泽)。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考生在《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内,自选“必唱歌曲”(有“★”号标记者)和“选唱歌曲”各一首参加考试。
2)所选歌曲有多段歌词,请按该歌曲的“演唱提示”的要求处理。
3)考生须自带《全国少儿歌唱伴奏CD》,按所选曲目编号参加考试。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4)各级的伴奏光盘CD都有两张:A盘的伴奏有旋律,B盘的伴奏除前、间奏外,较少有旋律。考生可在两种伴奏盘中任选一种参试。但鼓励考生采用B盘。
5)考试时各级别均可在±大二度以内移调演唱。
考生条件:年龄在6岁至16岁(199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之间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
七、对本简章中说明的各项事宜仍有疑问者,请在报名现场找我会工作人员当面咨询,或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的9:00--16:00)拨打考级办公室电话:64607223/64607232咨询。